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11 03:20) 点击:475 |
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 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 2、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 3、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第 一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方式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间。如果要约及承诺的通知,途中有非常事变(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迟 延,要约人如果知道该情况的发生,应当斟酌以定其达到所必要的期间。此承诺达到所必要的期间,依其通知的方法而有不同。要约人如特别限定其承诺通知的方 法,须以地方法为承诺。否则得依通常交易上所用的方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必须以电报作为回答,应依要约的性质及特别的情事确定。 第 二段的期间,是自约达到时以至发送承诺通知的期间,是受要约人审查考虑是否承诺所必要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以通常人为标准确定,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 异,内容复杂,审查考虑的时间就长,如果还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可能时间还会更长。此三段期间为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也就是合理 期限。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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