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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15 04:58)     点击:476

该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夏某与刁某于2002年10月 8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夏某将自己的房屋一栋出租给刁某使用。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 日。方式为每上一年11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即2002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3年度的租金8000元,2003年11月15日前支付 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合同签订后,夏某交付该房给刁某使用,刁某按约定支付了2003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4 年度的租金,但其一直使用该房屋。 2005年4月1日,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刁某支付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审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已过。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形成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夏某起诉时已经丧失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的时效应从2003年11月16日算 起;第二种观点,夏某没有丧失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月1日起算;第三种观点,本案诉讼时效应分段计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至 2004年3月31日之间的已丧失诉讼时效,从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诉讼时效没有丧失。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起点,一般各国立法都是从权利被侵害、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诉讼时 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先付租金后用房”的租金履行方式,但当刁某实际使用该房屋时方引起租赁法律事实。如果刁 某在2004年度不租赁该房屋,并不产生侵害夏某的租金权利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性质其应是违约行为);只有当刁某实际使用房屋却不支付相应租金才产生侵害 夏某租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能简单地以双方约定的“11月15日”来确定时效的起点,而应以刁某实际使用夏某的房屋而不支付租金时计算时效。由于租 金案件的时效为一年,且本案刁某的租赁行为是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以夏某主张权利时往前倒推一年,即从2005年3月31日至2004年4月1日期间的 租金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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