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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11 03:06)     点击:620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企业经营活中的或履约行为;

  (二)按企业内部管理分工的职权,其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该机构职能和本人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企业目的实施的签约或履约行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授权的其他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约或履约行为;

  (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事后经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示或作为的默示予以追认的,以及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作为的默示认可的签约或履约行为。

  购销合同当事人经营资格的审查、确认及处理问题

  审查购销合同当事人经营资格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为标准。

  签约时无营业执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如签约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且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间又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可认定为具有经营资格。

  当事人签约时持有期限的执照,到期后未延期或末办理换照手续;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应以不具有经营资格确认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有效期间又办理了展期或换照手续,应现为具有经营资格。

  依据无效购销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处理问题

  经济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时,当事人应各自将根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原物不能返还的,折价偿还;

  (二)合同无效如系一方恶意所致,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对是否适用返还原则有选择权;

  (三)原物已被动用的,可按不能返还原物处理,折价偿还,适用折价偿还方式时,有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适用《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无效合同,过错方在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后,尚有利润余额的,可予追缴;无过错方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利润。亦可追缴,无过错方的可得利润由过错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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